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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郑燕、任文灏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燕,任文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41号申请人:郑燕,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人:任文灏,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郑燕、任文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燕、任文灏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郑燕与任文灏自愿解除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关于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平安山庄××号楼6号车库(建筑面积20.68平方米,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2015000×××号)买卖合同;二、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燕、任文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燕、任文灏于2015年4月2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关于解除芜湖市镜湖区平安山庄××号楼6号车库买卖合同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