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辛磊与王永霞、杨景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磊,王永霞,杨景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5号原告辛磊,男。被告王永霞,女。被告杨景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磊诉被告王永霞、杨景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学刚审 判 员 杨艳松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陆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