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花仕才与花满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仕才,花满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花仕才,农民。被告:花满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仕才与被告花满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仕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仕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仕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花仕才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