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占茂,霍邱县龙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屠仁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