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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临潼区西关正街“KAMA”服装店应聘,至18时30分许,王某应聘完毕准备离开时,将杨某放在“KAMA”服装店内卫生间门口货架上的一部正在充电的白色苹果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7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邢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