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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潘锦江与张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锦江,张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文件拟稿纸密级编号印份签发:会签:核稿:拟稿: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潘锦江,桂林二药厂退休工人。被告:张华强。本院受理原告潘锦江与被告张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锦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智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沈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