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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高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彬与吉远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吉远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徐彬。被告吉远兵。原告徐彬与被告吉远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告徐彬发出催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徐彬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但原告徐彬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维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程雪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