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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献龙、李永国与李永国、李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龙,李永国,李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571号原告:李献龙。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国。被告:李汝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龙诉被告李永国、李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献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献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李献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