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环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卢某某来到某县某某镇商业街卢某杰经营的门市部门前,盗窃卢某杰停放于门口的红色“大运”摩托车一辆,价值5610元。后将该摩托车藏匿于其在某某镇新农村的租住房内。同年10月2日,卢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于被告人赵某某。10月7日,卢某某以帮卢某杰找摩托车为由,向其索要现金1500元,后带卢某杰来到赵某某家,卢某杰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回。案发后,该12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卢某杰。为证实犯罪,检察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卢某某来到某县某某镇商业街卢某杰经营的“太阳雨太阳能”门市部门前,盗窃卢某杰停放于门口的红色“大运”DY125-5K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将该摩托车藏匿于其在某某镇新农村的租住房内。同年10月2日,经赵某堂介绍,卢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于被告人赵某某。10月7日,卢某某以帮卢某杰找摩托车为由,向卢某杰索要现金1500元,后带卢某杰来到赵某某家,卢某杰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买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610元。又查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自动到环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的现金1200元、摩托车1辆,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卢某杰。卢某杰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赵某某处扣押红色大运125型摩托车1辆、现金1200元,已发还卢某杰。3、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取得失主卢某杰的谅解。4、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5、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国庆节前几天晚上,其儿子赵某某从赵某堂和一个中年人手中以1000元买了一辆来历不明的摩托车。10月7日,赵某堂又和那个中年人及两个小伙来到其家里,付款1200元后将摩托车推走了。6、证人赵某堂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日晚,经其介绍卢某某给其侄子赵某某以1000元当了一辆红色大运摩托车。7、被害人卢某杰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2日凌晨,其停放在某某镇商业街“太阳雨”太阳能店门口的摩托车被盗。10月7日,其叔父卢某某说帮其找到摩托车了,并向其索要1500元钱。后卢某某带其到东沟一户人家找到了摩托车,其付给赵某某现金1200元。8、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经过卢某峰(卢某杰)“太阳雨”门市门前时将卢某峰的摩托车偷的推到其在某某镇新农村的租住房内。后其见卢某峰已经报警就什么都没说。10月2日晚,因其急需用钱就联系赵某某(赵某堂)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抵押给赵某某侄子。过了几天,其告诉卢某峰车找到了,让其跟着取车。途中,其向卢某峰要了1500元现金,到赵某某家后,其让卢某峰给赵某某1200元后将摩托车推走。当晚,其将1500元钱退给卢某峰。其供述亦证实自首情节。9、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日晚,其母亲白某某打电话说其三叔赵某堂有辆摩托车要卖让其回家。到家后其觉得摩托车挺好,也没有问来历,就以1000元买下该摩托车。至10月7日,赵某堂、一个中年人、小卢、小卢弟弟来到其家里,小卢的弟弟给其1200元后将摩托车推走了。10、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经环县价格认证局鉴定,被盗的红色“大运”125-5K型两轮摩托车价值5610元。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某县某某镇街道商业街“太阳雨太阳能”商店门口的马路边。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能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慕 璠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