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玉魁、王利娟与被上诉人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玉魁,王利娟,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魁。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娟。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剑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如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民。上诉人高玉魁、王利娟与被上诉人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玉魁、王利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剑虹,被上诉人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玉魁、王利娟是夫妻关系,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分别与高玉魁、王利娟东西和前后居住,在高玉魁、王利娟房子东侧有一条宽15-20公分南北通行的官道,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高玉魁、王利娟均走这条通道。2014年春高玉魁、王利娟翻建房屋,在其与官道相邻的东墙外又套了一道附属小墙,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认为高玉魁、王利娟所垒附属墙严重影响了正常通行,于是双方发生纷争,后经乡、村委会处理未果,2014年8月5日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诉讼法院,要求高玉魁、王利娟排除妨碍,拆除高玉魁、王利娟在通行道路上所垒的小墙,保证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正常通行。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要求拆除高玉魁、王利娟在通行道路上所垒的小墙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高玉魁、王利娟在五日内将在通行道路上所垒小墙自行拆除,不得妨碍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正常通行,保障道路畅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玉魁、王利娟负担。宣判后,高玉魁、王利娟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高玉魁、王利娟上诉称:高玉魁、王利娟是在自家的宅基地范围内垒墙,公共通道是否被占用,应依法由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讼争的墙体是在原来地基上形成的,没有占用公共通道。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但二审通过现场勘查,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高玉魁、王利娟房子东侧的南北通道,即高玉魁、王利娟东山墙距高如喜家外墙,最宽处为约3.25米,最窄处为2.51米。本院认为:高玉魁、王利娟与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是同村屯村民及相邻居住,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根据上述原则,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变,以免妨碍邻人通行。高玉魁、王利娟在翻建的房屋西山墙贴建墙体,改变了原来通道状况,无疑给他人带来不变。高玉魁、王利娟坚称加砌墙体是在原来的地基上形成的,在二审勘查现场过程时,合议庭向高玉魁、王利娟释明,高玉魁、王利娟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并告知高玉魁、王利娟可以现场挖出墙体下面土层,以示明地基现有状况,或选择其他探明方法加以证明。高如喜、高玉朋、高玉民当场承诺,如所垒的附属墙是在原来地基上形成的,放弃排除妨碍的诉讼主张。但是,高玉魁、王利娟拒绝查验地基,明确表示不予证明,该诉讼行为表明,高玉魁、王利娟放弃举证权利,对此,高玉魁、王利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高玉魁、王利娟垒附属墙严重影响了正常通行的事实成立,高玉魁、王利娟辩称没有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高玉魁、王利娟拆除所砌附属墙,符合已经形成的通道惯例,符合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守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高玉魁、王利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杜 昕代理审判员 张信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判决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