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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何××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times,孙×&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何××,农民。被告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凤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