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苏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罗伟强。委托代理人南瑞芳,系公司职员。被告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物业服务费支付义务,所以,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敏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健成人民陪审员 李剑锋人民陪审员 欧阳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