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谎称其弟要开办驾校,约朋友郑某某在本市莲湖区邓家村附近一饭店商谈。期间,二人谈好,郑某某卖给张某两辆吉利轿车,每辆45000元。后张某以让家人看车况为由,开走郑某某当日驾驶的牌号为陕A6x**学的吉利自由舰轿车。2013年1月16日下午,张某在本市富裕路,将该车以1250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二手车的武某某。因车辆手续不全,武某某先行支付给张某9000元,约定1月22日待张某交齐手续后,再行支付余款。到期末见张某,武某某和车主取得联系后,郑某某发现被骗。经鉴定,陕A65**学吉利自由舰轿车驾驶人民币17374元。2015年1月15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张某亲属已退赔武某某10000元,并取得武某某、郑某某谅解。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赔诈骗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吉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