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板仓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天工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板仓分公司,四川天工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45号申请人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板仓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韩东,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天工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法定代表人蒋理彬,经理。本院在办理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板仓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天工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天工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167元及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