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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许福国与张仰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福国,张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许福国,农民。被执行人张仰涛,农民。申请执行人许福国与被执行人张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仰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仰涛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仰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仰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