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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州市启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樊城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徐州市启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共建路奎西酒厂1号楼4-202。法定代表人李邦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小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徐州市启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徐州市启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8日,票号为3020005324924136,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汇正特钢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信银行襄樊分行帐务中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18日,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市启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宁 丽 敏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程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