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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存花与孙政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花,孙政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王存花。委托代理人王德光。被告孙政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花与被告孙政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