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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万大碧与冯多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大碧,冯多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万大碧,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5日,住宣汉县。被执行人冯多举,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2日,住宣汉县。申请执行人万大碧与被执行人冯多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宣汉执字第33-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多举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88048.4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万大碧与被执行人冯多举于2015年3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了当前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多举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支行账户存款88048.4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