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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刑初字第001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抓获,2015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携带自制火药枪一支在永川区板桥镇大坪村富家坡树林打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是典型的自制前装式滑膛火药枪,能有效发射,发射的弹丸可以有较强的致伤力;按照发射药装填量的不同、发射药装填松紧度的不同、发射弹丸的不同,其发射弹丸的比动能均超过(GA/T718-2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国家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另查明,该火药枪已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信息表、刑事照片、收条,证人李天容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