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陈×&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97号原告刘××,农民。被告陈××,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