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丙,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丙现全家外出务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该事实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某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向仁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向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