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顾佩佩与郭琪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169号原告顾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