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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甲某、李乙某及衡某某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李丙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甲某,李乙某,衡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丙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杨某某,女。原告李甲某,男。原告李乙某,男。原告衡某某,女。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被告李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李甲某、李乙某及衡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李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李甲某、李乙某及衡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李甲某、李乙某及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李甲某、李乙某、衡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雨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