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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童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童某,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70年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美红,女,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博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