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范某某,女,198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范某某15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赵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