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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蒲先亮与陈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先亮,陈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285号原告:蒲先亮。委托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英。原告蒲先亮诉被告陈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琚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