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蒲先亮与陈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先亮,陈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285号原告:蒲先亮。委托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英。原告蒲先亮诉被告陈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琚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