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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窑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景和平与孙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和平,孙志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54号原告景和平,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亚宏,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林,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和平与被告孙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和平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和平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205元,由原告景和平负担。审 判 长  包继智人民陪审员  林得荣人民陪审员  潘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