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甄月秀与黄志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月秀,黄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甄月秀,女,委托代理人劳永光,男,被申请执行人黄志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甄月秀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志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开法民三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认,被告黄志成应赔偿85430.8元和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919元,合计86349.8元给原告甄月秀;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已于2015年1月6日移送强制执行,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81元;以上两项暂合计共87530.8元。本案在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于2015年3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黄志成粤JRR2**小型汽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致,经过申请人的考虑和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现双方达成的意见一致,申请人自愿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内容予以变更标的额与被执行人达成合意。本案(2015)江开法执字第187号案的执行标的86349.8元变更为2.7万元,履行义务的部分免除。即被执行交付执行赔偿款后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数额为59349.8元的权利。申请人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意(2015)江开法执字第187号该案赔偿款项为27000元(含受理费919元),作全部执行结案。被执行人黄志成并已于2015年4月1日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且缴纳案件执行费用200元;申请人书面向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粤JRR2**车辆的查封和申请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开平市人法院(2014)江开法民三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