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江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江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江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22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江洲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2195元,承担执行费59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7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