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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文清陈学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交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清,陈学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20号原告张文清,女,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学刚,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K0026424-7。负责人张肖革,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姚志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干部。委托代理人刘翔,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干部。原告张文清、陈学刚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交通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文清、陈学刚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清、陈学刚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规避法律,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清、陈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文清、陈学刚负担。审 判 长  徐玉刚代理审判员  李振东代理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