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安徽金诚汽车装饰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诚汽车装饰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安徽金诚汽车装饰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先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二斌,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诚汽车装饰设计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诚汽车装饰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钱珊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