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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许亚军与重庆琪宏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军,重庆琪宏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许亚军,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付道德,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琪宏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47号。法定代表人吕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军诉被告重庆琪宏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亚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亚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亚军承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姝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