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陆兴冲与黄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冲,黄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3号原告陆兴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施振祥,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兴冲与被告黄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兴冲于2015年4月3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兴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9元,减半收取2994.5元,由原告陆兴冲负担。审 判 长 陆小龙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人民陪审员 朱春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