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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陆兴冲与黄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冲,黄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3号原告陆兴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施振祥,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兴冲与被告黄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兴冲于2015年4月3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兴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9元,减半收取2994.5元,由原告陆兴冲负担。审 判 长  陆小龙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人民陪审员  朱春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