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燕青诉廖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青,廖志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88号原告谢燕青。委托代理人李丽恒,湖南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志丹。本院在审理谢燕青诉廖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燕青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志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谢燕青自愿撤回对被告廖志丹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燕青撤回对被告廖志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谢燕青承担。审判员 唐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仁斌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