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法定代表人徐惠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旦,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聚集区科技路与迎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有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翔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六零荥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零荥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一独任审判。被告六零荥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异议,六零荥兰公司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该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洲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零荥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洲翔公司诉称:2010年2月2日,洲翔公司与六零荥兰公司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六零荥兰公司向洲翔公司定作组立机、液压矫正机等设备,总货款为705000元。合同约定,六零荥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的30%,货到兰考再付货款总额60%,余款10%在质保期满付清。合同另约定,六零荥兰公司如未按期付款,应承担未付部分30%的违约金。后洲翔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向六零荥兰公司交付完毕所有定作设备,并于同年3月15日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六零荥兰公司分期向洲翔公司支付货款634500元。按照合同约定,六零荥兰公司应于2011年3月12日付清货款70500元,但其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洲翔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零荥兰公司立即支付结欠的货款70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500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六零荥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日,洲翔公司(承揽方)与六零荥兰公司(定作方)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六零荥兰公司向洲翔公司定作组立机、双悬臂焊、液压矫正机等设备,总货款为705000元。合同对定作产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货地点、安装及调试、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质量标准:参照承揽方企业标准,属承揽方制造质量问题保修期12个月。安装及调试:在货到定作方具备安装条件承揽方将进行免费安装调试,如有质量异议,在货到后30天内定作方书面提出。结算方式及期限: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即支付货款总额的30%,货到河南兰考支付货款总额的60%,余款10%在质保期满全额付清。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定作方未按期付款,应承担未付部分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洲翔公司于2010年3月中旬完成供货,并向六零荥兰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0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零荥兰公司共计向洲翔公司支付634500元,余款70500元至今未付。2012年10月7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受洲翔公司委托向六零荥兰公司发函催讨货款,后六零荥兰公司仍未付款。洲翔公司因催付欠款无着,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洲翔公司提供的定作合同、商品交接及款项结算凭证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催款函及邮寄凭证、关于《催款函》的回复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洲翔公司与六零荥兰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洲翔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六零荥兰公司未按约在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70500元,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六零荥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本院认定洲翔公司已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如六零荥兰公司未按期付款,应承担未付部分30%的违约金,现洲翔公司诉请判令六零荥兰公司支付货款7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15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洲翔公司另主张六零荥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洲翔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低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其在主张违约金21150元的同时又主张上述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六零荥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洲翔公司支付货款7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150元,合计91650元。二、驳回洲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368元,由洲翔公司负担392元,由六零荥兰公司负担1976元(洲翔公司同意其垫付的上述诉讼费用由六零荥兰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六零荥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洲翔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杜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志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