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三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于锁州与吕昌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锁州,吕昌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634号原告:于锁州,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杰,龙口市开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昌明,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志毅,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锁州诉被告吕昌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昌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锁州撤回对被告吕昌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于锁州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李家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