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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王陟荛、于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起,王陟荛,于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6号原告李洪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金,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智慧(系原告继女),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陟荛,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于胜波,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起与被告王陟荛、于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起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2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王长军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