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刚与郑华、魏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846号原告陈刚,男,生于1989年12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郑华,男,生于1976年9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魏丽娜,女,生于1986年9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郑华、魏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刚承担。审判员 邱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