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一×与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门××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张一×。法定代理人张二×,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干部。被告门××。委托代理人李文勤(被告之母),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干部。原告张一×诉被告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张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一×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