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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一×与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门××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张一×。法定代理人张二×,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干部。被告门××。委托代理人李文勤(被告之母),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干部。原告张一×诉被告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张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一×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