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汪明与谢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谢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88号原告:汪明。被告:谢昕斌。本院于201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明与被告谢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小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谢昕斌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仰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