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建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7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建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新县雷平镇振兴村冬民屯**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浩明,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梁建某在“八哥”(另案处理)处拿了一批毒品海洛因,并将毒品随身携带。同年12月1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山一环西侧佛平路辅道位置抓获梁建某,当场在其身上起获毒品四包及手机两台。经鉴定,从梁建某身上起获的四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18.73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建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建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毒品海洛因18.73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手机两台,由暂扣机关发还权属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虹虹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敏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