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12月17日生。被告:冯某某,女,1971年5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