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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金虎林与五常市卫国乡友好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虎林,五常市卫国乡友好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金虎林,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何极,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被告五常市卫国乡友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五常市卫国乡友好村。法定代表:韩占春,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林诉被告五常市卫国乡友好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虎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金虎林负担。审 判 长  刘少东审 判 员  潘秀君人民陪审员  杨利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