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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0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秋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