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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调确裁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坤辉、江常权申请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撤诉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冷调确裁字第1号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1989年0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申请人江某某,女,汉族,1988年0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本院在审理曾某某、江某某的申请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曾某某、江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曾某某、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某某、江某某撤回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墨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