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民初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长立、张长树与张长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立,张长树,李泽先,张志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4317号原告张长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树,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桐,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泽先,农民。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志达,农民。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立与被告张长树、第三人李泽先、第三人张志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立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立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长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