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9-1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郭庙乡宋东村前陈庄**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正坤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