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6
案件名称
郑其文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其文,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19-1号申请执行人:郑其文,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刘强,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强向申请人郑其文支付59308.2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790元,但被执行人刘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码为皖BL7H**的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刘强与其配偶刘荣红(身份证号码340223198602190041)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强与其配偶刘荣红共同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BL7H**的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