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执行人蔺善辉与李庆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原文书[1]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蔺善辉,李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26号申请人执行人蔺善辉,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身份证号码:3724281968********。被执行人李庆辉,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胜利林场*组***户,身份证号码:2326021979********。申请执行人蔺善辉与被执行人李庆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