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玉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274号罪犯王玉昌,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初中文化。1998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双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昌犯抢劫、盗窃、强奸、抢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110.30元。王玉昌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黑刑二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将王玉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3月2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王玉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王玉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课教育学习,学习成绩良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罪犯王玉昌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制作的罪犯王玉昌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昌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王玉昌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玉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35年4月2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喜国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代理审判员 :赵世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